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理人 卓定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莊豐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豐瑜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莊豐瑜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110年5月18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