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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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徐嘉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壹萬玖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七,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五七,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一四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五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二二九,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四五八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三,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六六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七,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七,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七四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為限。㈦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