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46號原告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美亞典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7,000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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