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民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1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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