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民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在
訴訟代理人 張存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13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