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丁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壹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