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6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 葉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