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調字第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
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甲○○ 到
調 解委員 曾秀雄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如調解筆錄。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作為房屋漏
  水之賠償(票號BF0000000、付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高雄分行、發票人: 楊玉真 )。
二、聲請人所有高雄市○○區○○路○號23樓之3房屋漏水部分相
  對人願無償負責修繕,保固期間為三年,如三年內再有漏水
  情形,相對人願意無償提供修繕。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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