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調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3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解室一調
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乙○○ 到
相對人代理人甲○○ 到
調 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如調解筆錄。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場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元作為房屋漏
水之賠償(票號BF0000000、付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高雄分行、發票人: 楊玉真 )。
二、聲請人所有高雄市○○區○○路○號23樓之3房屋漏水部分相
對人願無償負責修繕,保固期間為三年,如三年內再有漏水
情形,相對人願意無償提供修繕。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鄭翠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