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32號聲請人 蘇珍瑢 相對人 王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2~16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編號2~16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編號2~16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附表編號1之本票未載發票日,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53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未記載│40,000元│106年1月5日│106年1月6日│CH0000000│無效票據│├──┼───────┼────────┼─────────┼─────────┼───────┼─────┤│002│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6日│CH0000000││├──┼───────┼────────┼─────────┼─────────┼───────┼─────┤│003│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2月5日│106年2月6日│CH0000000││├──┼───────┼────────┼─────────┼─────────┼───────┼─────┤│004│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3月5日│106年3月6日│CH0000000││├──┼───────┼────────┼─────────┼─────────┼───────┼─────┤│005│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4月5日│106年4月6日│CH0000000││├──┼───────┼────────┼─────────┼─────────┼───────┼─────┤│006│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5月5日│106年5月6日│CH0000000││├──┼───────┼────────┼─────────┼─────────┼───────┼─────┤│007│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6月5日│106年6月6日│CH0000000││├──┼───────┼────────┼─────────┼─────────┼───────┼─────┤│008│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7月5日│106年7月6日│CH0000000││├──┼───────┼────────┼─────────┼─────────┼───────┼─────┤│009│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8月5日│106年8月6日│CH0000000││├──┼───────┼────────┼─────────┼─────────┼───────┼─────┤│010│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9月5日│106年9月6日│CH0000000││├──┼───────┼────────┼─────────┼─────────┼───────┼─────┤│011│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10月5日│106年10月6日│CH0000000││├──┼───────┼────────┼─────────┼─────────┼───────┼─────┤│012│104年12月4日│40,000元│106年11月5日│106年11月6日│CH0000000││├──┼───────┼────────┼─────────┼─────────┼───────┼─────┤│013│104年12月4日│80,000元│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6日│CH0000000││├──┼───────┼────────┼─────────┼─────────┼───────┼─────┤│014│104年12月4日│80,000元│107年1月5日│107年1月6日│CH0000000││├──┼───────┼────────┼─────────┼─────────┼───────┼─────┤│015│104年12月4日│80,000元│107年2月5日│107年2月6日│CH0000000││├──┼───────┼────────┼─────────┼─────────┼───────┼─────┤│016│104年11月28日│3,000,000元│106年11月28日│106年11月29日│CH-NO-029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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