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0八號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沒收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小包(毛重壹拾點肆公克),惟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小包部分漏為裁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
二、經查: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 洪淑麗 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戒治期滿,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0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女戒和教0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憑。聲請人為上述不起訴處分後,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一號聲請本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被告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安非他命七小包,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聲字第三六三一號裁定扣案之安非他命七小包沒收銷燬之,另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則以被告持有或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未經檢察官處理,不宜逕予單獨宣告沒收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再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前述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一00八號,聲請本院裁定沒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九十二年聲字第三四號裁定准許在案。此經本院詳閱本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三六三一號、九十二年聲字第三四號刑事卷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八一一號、一00八號偵查卷宗。綜上所述,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先後聲請本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本院亦先後准許在案。聲請人又以本院漏未裁定沒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小包,聲請本院再為裁定,自屬有誤,本件聲請自應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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