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49號聲請人 鄧雅甄
號上列聲請人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 黃嘉瑩 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調股書記官張任萱(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25)洽詢。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