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高佳煌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暐凱 律師被告 邱家豪
邱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4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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