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告 李潔琳 被告 陳明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39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00000路街○00巷00號11樓(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88年2月2日以淡地登字第23240號登記共同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而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為268萬2,9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前開規定,應以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屋鄰近地區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最近一筆不動產(含基地)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31,646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可稽,而系爭房屋含附屬建物部分之面積合計84.78平方公尺(計算式:74.8+9.19+
0.79=84.78),系爭房地以此為計算基礎,其交易市值約為268萬2,948元(計算式:34,616元/㎡×84.78元/㎡≒2,682,9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