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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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林瑞麟 法定代理人 林芝宇 被告 蔣嘉尚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清 和訴訟代理人 賴有田
陳延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