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政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