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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