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勞簡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勞簡調字第9號
原   告  林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
二、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三、兩造間勞動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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