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李漢光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被 告 康健雄
康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庭第五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李漢光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達 律師
被 告 康健雄
康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庭第五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