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沈彥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90,000元,約定自105年09月01日起至112年09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523,099元未給付,其中522,756元為本金;34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105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5年03月31日起至112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123,460元未給付,其中123,379元為本金;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107年0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107年01月30日起至114年0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207,026元未給付,其中205,182元為本金;1,14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於104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4年09月23日起至111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59,057元未給付,其中59,018元為本金;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於107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20,210元,約定自107年04月20日起至114年04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553,541元未給付,其中549,866元為本金;3,075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於10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3年09月22日起至110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9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06月26日止累計62,001元未給付,其中61,960元為本金;4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彥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5%│││522756││6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沈彥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5%│││123379││6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沈彥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5%│││205182││6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沈彥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5%│││59018││6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沈彥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5%│││549866││6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沈彥旭│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95%│││61960││6月27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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