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6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6年度婚字第1065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關於非財產權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另關於因財產權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之精神慰撫金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9,750元。上開兩部分合計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張儷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