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6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6052號債權人大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東正元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終止重整
裁定業於民國97年4月18日確定,請陳報本件支付命令案件是否續行?若是,請陳報債務人公司之現任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其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