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羅利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100年1月29日止累計65,493元正未給付,其中56,266元為消費款;5,62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12日起至98年11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至100年1月29日止累計314,707元未給付,其中234,694元為本金;63,474元為利息;16,5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3年1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93年11月16日起至95年11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至100年1月29日止累計108,453元正未給付,其中68,722元為本金;35,750元為利息;3,98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56,266元│100年1月30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234,694元│100年1月30日起至│百分之5.99││2││清償日止││├─┼─────────┼──────────┼──────┤││68,722元│100年1月30日起至│百分之13.88││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