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其鴻 相對人 游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3年10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聲請人之債權額比例為3分之2即24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84年4月16日,以擔保其及案外人 楊玉城 、 連錦樹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邀同楊玉城、連錦樹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200萬元,加計利息尚欠235萬元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用證、拒絕往來之支票、同意書等件影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完畢,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本院另於107年3月9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具狀表示意見,該通知經郵務機關以無此人為由退回,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附表: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面積:645.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00分之88│└─────────────┴─────────────┘┌───────────────────────────┐│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面積:32.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200分之88│└─────────────┴─────────────┘┌─────┬─────────────────────┐│建號:2577│建物門牌:中山北路三段29號│├─────┴─────────────────────┤│建物坐落地號:中山段一小段377、377-1地號│├────────┬────────────┬─────┤│主要用途:商業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1層│├─────┬──┴────────────┴─────┤│層次:1層│層次面積:417.84平方公尺││騎樓│70.82平方公尺│├─────┴─────────────────────┤│總面積:488.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60分之71│└───────────────────────────┘┌─────┬─────────────────────┐│建號:3441│建物門牌:中山北路三段29號地下室│├─────┴─────────────────────┤│建物坐落地號:中山段一小段377、377-1地號│├────────┬────────────┬─────┤│主要用途:│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1層│├─────┬──┴────────────┴─────┤│層次:地下│層次面積:514.50平方公尺││層││├─────┴─────────────────────┤│權利範圍:1460分之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