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等發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惟被告甲○○、丙○○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14,115元,應繳裁判費210,1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9,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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