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 曾國益 被上訴人 陳專達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號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為補正及繳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君燕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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