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93號上訴人 鄧彬成 被上訴人 湯金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鄧彬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1,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25
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