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抗告人 史美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勝憬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所為114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