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山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0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明山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審酌被告於公
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足以敗壞社會風氣,對公眾形成
負面示範,產生不良影響,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
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