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76號
原   告  劉謦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晃生鄭仕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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