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0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新益 選任辯護人 黃俊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0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游士珺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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