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易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世典 選任辯護人 林宇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楊美珍
張傑盛 陳炫志 蔡佳雯 顏雅蕙 張溫馨 郭倚均 余雅惠 陳渝雅 楊媁帆 吳淑萍 上一被告之指定辯護人 江百易 律師
劉欣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瑀婷
呂麗君 趙韋綸 (原名 趙佩鈺王羽婕 鍾昀彤 陳維德 潘玉琦 上列上訴人等因賭博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22號,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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