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李曉萍 被告楊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497號案件審理,於民國108年8月14日上午11時18分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前,並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該期日審判筆錄及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等附卷可稽。而原告係於該案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1時38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及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可按,依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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