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林達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一賓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該條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