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8號債權人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代表人 王智輝 訴訟代理人 林潰鈿
陳鉅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王聖豪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108年度行執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訴訟代理人 王潰鈿 」,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林潰鈿」及「陳鉅孟住臺中市○○區○○路○○號居臺中市○○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潘宜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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