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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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因與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文聯團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6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郵局未回覆,亦無法得知送達結果,業據駐瑞典代表處民國108年4月24日瑞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揭明,是聲請人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