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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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隆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隆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隆祥因犯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269號、111年度易字第19號、第129號、第163號、第366號、第444號、第567號、第581號、第599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61號、111年度易字第1425號、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第1164號、第1189號、第1190號、第1253號、第1430號、第1466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111年度訴字第2269號、112年度簡字第40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該調查表編號1罪刑欄誤載為「4月(10次)」,應更正為「4月(11次)」)1份(見本院卷第7頁)附卷可參,且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是本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得併合處罰,先予敘明。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4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所犯如附表編號10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40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59罪之總和(有期徒刑26年9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9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加計附表編號10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0年2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俐蓁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附表:受刑人林隆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竊盜、詐欺、偽造文書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6罪)、7月(11罪)有期徒刑4月(11罪)、3月(2罪)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①110年7月6日②110年9月5日③110年9月7日④110年9月9日⑤110年9月16日⑥110年9月24日⑦110年9月26日⑧110年9月28日⑨110年9月30日⑩110年12月13日⑪110年10月6日⑫110年10月6日⑬110年11月7日⑭110年11月9日⑮110年11月10日⑯110年12月10日⑰110年1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10/09/07~110/12/12)①110年7月16日②110年9月9日③110年9月11日④110年9月15日⑤110年9月15日⑥110年9月20日⑦110年9月21日⑧110年9月22日⑨110年9月26日⑩110年10月6日⑪110年12月9日⑫110年12月13日⑬110年12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09/09~110/09/22)110年8月25日至110年8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07/22~110/08/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56號等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9056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1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99號等111年度易字第599號等111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判決日期111/05/10111/05/10111/07/20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99號等111年度易字第599號等111年度金簡字第16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6/07111/06/07111/08/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5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257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77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7月有期徒刑3月(4罪)、4月(3罪)、5月有期徒刑7月(5罪)、8月、9月犯罪日期①111年2月9日②111年3月3日①110年11月26日②110年11月29日③110年12月8日④111年1月18日⑤111年2月3日⑥111年2月4日⑦111年2月16日⑧111年2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0/11/29~111/02/18)①110年11月25日②110年12月8日③111年1月19日④111年1月23日⑤111年1月26日⑥111年2月14日⑦111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8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54號等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15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25號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等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等判決日期111/09/20111/08/29111/08/29(聲請書誤載為112/01/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425號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等111年度易字第1075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1/10/25111/09/27111/09/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9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44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345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8月、7月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①110年12月1日②110年12月3日③110年12月12日①110年10月30日②110年12月6日①110年12月20日②110年10月29日至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499、3500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8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111年度訴字第2269號111年度訴字第2269號判決日期111/12/16112/01/17112/01/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288號111年度訴字第2269號111年度訴字第22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17112/03/01112/03/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5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93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94號(編號1至9定應執行刑9年6月、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442號)編號1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罪)、4月(1罪)犯罪日期①110年11月30日②110年11月30日③110年12月10日④110年12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1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05號判決日期112/04/2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0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5/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34號(執畢日12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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