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原告 張海樹
張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杏山 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內容之判決),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本院督促被告履行交付贈與物與配合不動產移轉,其請求內容並非明確。是原告應請補正訴之聲明,具體表明本件係請求被告交付何物或移轉何不動產所有權(須載明土地地號、建物建號或房屋門牌號碼、移轉之權利範圍等)。
二、被告張杏山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