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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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583號上訴人即被告 翁榮陽
籍設桃園市○○區○○○路00號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16日112年度易字第5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翁榮陽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翁榮陽不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83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2年11月15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