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莊佩蓉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 律師
吳品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曜任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1,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
二、被告李曜任、 曾柏傑 、 曾毓文 、 李銘龍 、 黃緯翔 、 毛聖旗 、 林豐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