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878,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0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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