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被告甲○○
3樓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呂憲雄法官郭佳瑛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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