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訴字第152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