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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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交簡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昆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昆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被告前於97年9月3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交簡字第1689號判決,處以罰金新臺幣30,000元,被告並於98年6月3日繳納完畢。」
二、核被告林昆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查被告於民國97、100年間因同公共危險事由,經本院分別為罰金處分及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0年11月28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先前已曾同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猶未見警惕,仍第三度酒後駕駛自小客車上路,漠視輕忽公眾交通之安全,及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0毫克,並因而肇事致他人財產受有損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848號被告林昆憲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昆憲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1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1月28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竟不知悔改,於102年12月29日11時許,在臺南市新化區山上某餐廳,飲用啤酒2瓶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14時1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自上處駛離欲返回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之住處,行○○○區○○路及中正路交岔路口,不慎自後撞擊同向在前停等紅燈,由 廖瑞煌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嗣經警到場處理交通事故,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
(一)被告林昆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廖瑞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圖、現場照片8張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二、核被告林昆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醉態駕駛罪嫌。又被告有如首揭前科犯行,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18日
檢察官張簡宏斌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夙君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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