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歐秀枝 原告與被告 洪瑞翎 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