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918號原告 蔡佩怡
周欣怡 施仁華 兼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孟庭羽
廖美鳳 被告 李忠安
劉淑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李忠安應給付原告孟庭羽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原告廖美鳳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元、原告蔡佩怡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元、原告周欣怡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原告施仁華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均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忠安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孟庭羽以新臺幣玖萬貳仟元、原告廖美鳳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原告蔡佩怡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元、原告周欣怡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原告施仁華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分別為被告李忠安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共同招募股票群組報股票資訊予會員,原告均是群組之組員。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起以款項周轉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並要求原告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日期,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其指定如附表所示之被告二人匯款帳號及其他帳戶內。嗣後經原告多次請求還款,被告均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孟庭羽新臺幣(下同)216,000元、廖美鳳137,000元、蔡佩怡299,400元、周欣怡442,903元、施仁華85,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論斷:
(一)被告李忠安部分: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Line群組對話畫面資料、如附表所示之匯款資料、存褶影本、被告李忠安之身份證影本(卷一第21頁以下)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且依上開Line群組對話所示被告李忠安亦自承有向原告借款等語,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其等之請求自屬有據,為有理由。
(二)被告劉淑惠部分: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自必須以兩造當事人間就借款之金額、數量確已達成借款之合意為成立要件。經查,原告雖提出前段所述之上開證據為證,然上開Line群組對話所示,只有被告李忠安一人向原告借款,被告劉淑惠並未曾開口向原告借款;原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確實只有被告李忠安一人開口向原告借款,會認為被告劉淑惠亦為借款人,一併以劉淑惠為被告,是因為被告李忠安借用之借款有一部分是指示匯到被告劉淑惠之帳戶內,因此認為被告劉淑惠亦為借款人須連帶負責等語(見卷三第47頁以下)。惟查,借貸契約之成立必須以當事人間就借款已達成借款之合意為成立要件,業見前述,被告劉淑惠既從未曾向原告借款,即不足以認兩造間有何借款之合意可言。故被告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李忠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8年9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宣告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編號│姓名│匯款日期(民國)│匯款帳號│匯款金額(新臺幣)│├──┼───┼────────┼──────────────┼──────────┤│1│孟庭羽│107年3月23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30,000元│││├────────┼──────────────┼──────────┤│││107年6月20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60,000元│││├────────┼──────────────┼──────────┤│││107年5月31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126,000元│├──┴───┴────────┴──────────────┼──────────┤││合計:216,000元│├──┬───┬────────┬──────────────┼──────────┤│2│廖美鳳│107年3月22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30,000元│││├────────┼──────────────┼──────────┤│││107年4月22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10,000元│││├────────┼──────────────┼──────────┤│││107年4月25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30,000元│││├────────┼──────────────┼──────────┤│││107年5月18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2,000元│││├────────┼──────────────┼──────────┤│││107年5月31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10,000元│││├────────┼──────────────┼──────────┤│││107年5月31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50,000元│││├────────┼──────────────┼──────────┤│││107年6月20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5,000元│││├────────┴──────────────┼──────────┤││││合計:137,000元│├──┼───┼────────┬──────────────┼──────────┤│3│蔡佩怡│107年3月7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2,400元│││├────────┼──────────────┼──────────┤│││107年3月19日│000-00000000000000(李忠安)│3,000元│││├────────┼──────────────┼──────────┤│││107年4月14日│000-000000000000│3,000元│││├────────┼──────────────┼──────────┤│││107年4月27日│000-000000000000│20,000元│││├────────┼──────────────┼──────────┤│││107年5月30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50,000元│││├────────┼──────────────┼──────────┤│││107年5月30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50,000元│││├────────┼──────────────┼──────────┤│││107年6月13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20,000元│││├────────┼──────────────┼──────────┤│││107年6月19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50,000元│││├────────┼──────────────┼──────────┤│││107年6月19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10,000元│││├────────┼──────────────┼──────────┤│││107年6月29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28,000元│││├────────┼──────────────┼──────────┤│││107年7月4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50,000元│││├────────┼──────────────┼──────────┤│││107年7月4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10,000元│││├────────┼──────────────┼──────────┤│││107年10月3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3,000元│││├────────┴──────────────┼──────────┤││││合計:299,400元│├──┼───┼────────┬──────────────┼──────────┤│4│周欣怡│107年4月24日│000-000000000000│30,000元│││├────────┼──────────────┼──────────┤│││107年4月25日│000-000000000000│10,000元│││├────────┼──────────────┼──────────┤│││107年5月23日│000-000000000000│12,903元│││├────────┼──────────────┼──────────┤│││107年5月28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30,000元│││├────────┼──────────────┼──────────┤│││107年5月28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30,000元│││├────────┼──────────────┼──────────┤│││107年5月28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20,000元│││├────────┼──────────────┼──────────┤│││107年5月29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30,000元│││├────────┼──────────────┼──────────┤│││107年5月29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30,000元│││├────────┼──────────────┼──────────┤│││107年6月21日│000-000000000000│50,000元│││├────────┼──────────────┼──────────┤│││107年7月16日│000-000000000000│100,000元│││├────────┼──────────────┼──────────┤│││107年8月2日│000-000000000000│100,000元│││├────────┴──────────────┼──────────┤││││合計:442,903元│├──┼───┼────────┬──────────────┼──────────┤│5│施仁華│107年3月23日│000-000000000000│30,000元│││├────────┼──────────────┼──────────┤│││107年3月23日│000-000000000000│5,000元│││├────────┼──────────────┼──────────┤│││107年6月1日│000-000000000000(劉淑惠)│30,000元│││├────────┼──────────────┼──────────┤│││107年10月31日│00000-0000000│20,000元│├──┴───┴────────┴──────────────┼──────────┤││合計: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