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97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本件原告與被告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89,846元,應繳納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