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57號
原 告 韓曜安
被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