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36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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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36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劉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
22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