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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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陸佰元,折合銀元柒拾叁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零伍拾肆元貳角,折合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元以下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