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0九一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僅謂:本件扣案海洛因係綽號「黑仙」所有,上訴人受其誘騙始試吃一次,委係無心之過等語,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明白之論敘於不顧,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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