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661號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余建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9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9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文賢法官林玉珮法官謝說容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